田野调查
王伟臣
区域国别学.
2024,(4):
127-147.
法律人类学研究是指以参与式观察为基础的法律研究。按照时间顺序,法律人类学的西亚北非研究可以分为四个阶段。20 世纪 60 年代以前,法律人类学关于西亚北非的作品只有一部,可谓缺失的版图。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,在纳德及其弟子的倡导和实践下,出现了一种可以命名为“纠纷解决类型学”的研究。进入 20 世纪 80 年代,法律人类学关于西亚北非地区的研究出现了法律文化的研究进路。这主要以劳伦斯·罗森的研究为代表。近 20 多年来,法律人类学在西亚北非地区的研究越发呈现出一种多元并进的特色。具体又可以区分为三种法律维度:法的日常维度、法的历史维度、法的跨国维度。这种研究,从数量上看,相对较少;从地区上看,主要关注世俗化较高的国家;从议题上看,一直位于学科前沿;从方法上看,采用民族志方法,且有明显的比较倾向。法律人类学的西亚北非研究并没有形成一种独特的范式。法律人类学之于区域国别研究,其功能和贡献主要在于方法的特殊性。